再评价登记的物质基础
我国常年生产、使用的大宗农药品种300多个,年使用量在50万吨,全年生产量300万吨以上,出口数量达到160万吨。因此,现有农药产量完全能够满足国内市场需求。作为全球第一大农药生产、使用和出口大国,对已登记的农药进行更加严格、安全的管理,不仅对我国农业生产、粮食安全没有不利影响,而且能大大减少农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、环境的负面压力。
再评价登记的技术支持
我国1982年实行农药登记制度,登记资料要求进行了3次修改,增加并提高了与食品和环境安全等方面相关的毒理学、环境、残留等方面的评价标准和技术指标。同时,作为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(CCPR)主席国,我国参与了国际农药残留标准制定,跟踪国际农药残留变化动态,熟悉了农药残留标准体系。
近年来,我国积极推动农药全球联合评审,先后与美国、加拿大、澳大利亚等国家开展了双边和多遍农药登记合作,提升了农药风险评估技术水平。
再评价登记的法规支持
新修订的《农药管理条例》强化了登记后农药有效性和安全性监测与评价。使相应农药登记证的撤销和变更有法可依。
此外,全球已有多个国家已经开展并制定了农药再登记的管理和制度要求,为我国提供了借鉴经验。美国、欧盟、加拿大、墨西哥、澳大利亚、日本、韩国、泰国等都根据本国农药管理情况,制定了相关制度要求,在保障农业生产、农产品质量安全,淘汰落后农药品种、产品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。
具体目标
通过对生产上多年使用的登记产品进行系统再评价,淘汰一批安全风险高、效果、效益差的品种、产品,确保农业、林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、生态环境、人畜安全。计划于2014-2016年,每年选择10-20个登记时间长、用量较大的品种开展再登记评价。并充分发挥现有技术储备优势,将风险分析控制、作物群组化管理理念引入再评价登记管理工作中,引导申请企业转变登记管理理念和行为。同时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药再评价登记工作规范。
未来重点工作
首先收集美国、欧盟等国家再登记工作相关内容,了解其在再评价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式。系统梳理我国已登记品种情况,结合我国国情,在农药管理办法中完善农药再评价登记政策规定。
其次,启动我国农药安全事故监测运行工作,组织开展已登记农药的有效性、安全性、经济性跟踪监测;运用网上平台开展农药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和分析。
根据我国农药品种登记情况,拟定已登记农药品种常规再评价进程规划,根据日常安全性监测、评委会意见,开展潜在风险品种预警、再评价启动工作。
农业部还将开展临时、正式登记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潜在风险农药品种情况汇总工作。提出需要关注或存在风险的品种、产品,做好监测,并提出相关品种管理建议。